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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2-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使“十五”“211工程”(以下简称“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本实施期下拨的用于“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地方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项目建设、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和师资队伍项目建设。

第三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

第四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支出按照“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业务费支出、设备购置费支出、房屋修缮费支出、其它费用支出等。资金使用期限为2001年至2005年。

第五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并按预算和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第六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七条 “211工程”办公室与财务处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对“211工程”专项资金进行管理。项目资金的调配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均由“211工程”办公室统一归口制定并进行相应的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财务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确立、项目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本单位项目建设总目标及任务,年度计划及目标等,编报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方案。经“211工程”办公室、财务处初步审核、汇总后,编制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方案,报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及其他主管部门,最终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上报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

第十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下达和立项

第十一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专家和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并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含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即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通知)。

第十二条 根据已批准的项目预算,“211工程”办公室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等)和“年度拨款通知书”,同时将“立项通知书”、“年度拨款通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交财务处立项。财务处依据“立项通知书”的内容并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启动之前,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递交“年度执行计划书”。“年度执行计划书”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编写,每年3月上旬递交“211工程”办公室,具体内容为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包括资金使用计划、拟购仪器设备清单、房屋修缮计划(含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立项通知书”和“年度拨款通知书”根据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实施中要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211工程”办公室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撤消或变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大学物资设备购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必须严格,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211工程”办公室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和“年度拨款通知书”,建立各项目的资金使用账户,一次性将各项目年度资金按类别划拨到各分账户之中,并建立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账户。

第五章 项目预算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实施管理包括业务费支出管理、设备购置费支出管理、房屋修缮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费支出管理

“211工程”建设项目业务费支出是指为完成“211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用于办公用品购置(不包括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劳务费、差旅费等专项业务费的支出。

一、业务费使用原则

1、项目单位在启用各项目独立账户后即有资格按照“年度执行计划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业务费支出。
2、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参照财务处下发的《“211工程”业务费开支范围》(参见附表一:“211工程”业务费年度预算表)的内容,不得超范围开支。如有特殊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向“211工程”办公室和财务处进行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开支。其中“培训费”和“劳务费”中“其他”科目的开支,须将报销凭证及所附文字说明报送“211工程”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出。
3、项目单位业务费的实际支出,应与项目单位上报的“‘211工程’年度业务费预算表”一致。项目单位的业务费总金额不能超过“211工程”办公室下达的“立项通知书”上的业务费总金额;业务费年度使用总金额不能超过“211工程”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拨款通知书”上的业务费的总金额。

二、业务费支出报账程序

1、项目单位根据“211工程”办公室下发的“立项通知书”和“年度拨款通知书”中所规定的年度业务费总金额,按照“211工程”办公室下发的“‘211工程’业务费年度预算表”(见附表一)进行项目细化论证,并上报“211工程”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将会同财务处对项目单位所报“业务费年度预算表”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211工程”办公室向项目单位下达“年度业务费预算批复”,项目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业务费支出手续。
2、项目单位报账时,须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原始凭证报销封面”(以下简称报销凭证),并在报销凭证上的“费别”一项中,注明“211工程”业务费。
3、报销凭证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附:业务费支出报账程序图示(见附表二)
第二十二条 设备购置费支出管理
设备购置费支出是指为完成“211工程” 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和公用图书购置费等。

一、设备购置费使用原则

1、设备购置费支出管理实行招标采购管理。
2、“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支出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
3、设备购置费的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范围开支。如有特殊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向“211工程”办公室进行情况说明,经审批后,方可开支。
4、设备购置的内容应严格与已经获得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备清单内容相一致。

二、设备购置费支出报账程序

1、项目单位在启用各项目独立账户后即可按照“年度执行计划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计划审批表”(见附表三),提交“211工程”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会同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设备购置费支出手续。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内容,会同资产与产业管理处,进行设备购置,并由资产与产业管理处按照学校招投标采购的规定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资产与产业管理处签订设备采购定货合同,除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外,任何部门无权对外签订设备购置合同。
3、政府集中采购的设备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办理。
4、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将设备购置合同(正、副本)(含设备清单)移交给“211工程”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根据合同内容,办理“资金拨付通知书”。
5、“211工程”办公室将设备购置合同正本和所开具的“资金拨付通知书”转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依据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合同内容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资金拨付通知书”立项,并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资金拨付。
6、项目单位协助中标厂商对所购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资产与产业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对所购设备购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并将验收合格证移交给“211工程”办公室。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单位所购设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出具审核意见。
附:设备购置费支出报账程序图示(见附表四)
第二十三条 房屋修缮费支出管理
房屋修缮费支出是指为完成“211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房屋大修及维修所支出的费用。

一、房屋修缮费使用原则

1、“211工程”建设项目房屋修缮费支出管理实行合同制管理。
2、房屋修缮费的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开支。如有特殊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向“211工程”办公室进行情况说明,经审批后,方可开支。

二、房屋修缮费支出报账程序

1、项目单位在启用各项目独立账户后即可按照“年度执行计划书”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房屋修缮计划审批表”(见附表五),提交“211工程”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按照项目申报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后,移交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对所报修缮项目的合理性、预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经“211工程”办公室、后勤管理处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房屋修缮费支出手续。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内容,会同后勤管理处,进行房屋修缮项目的实施,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后勤管理处签订工程合同,除后勤管理处以外,任何部门无权对外签订房屋修缮项目合同。
3、房屋修缮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将房屋修缮合同(正、副本)(含修缮费用预算清单)移交给“211工程”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根据合同内容,办理“资金拨付通知书”。
4、“211工程”办公室将房屋修缮合同正本和所开具的“资金拨付通知书”转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依据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合同内容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资金拨付通知书”立项,并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资金拨付。
5、项目单位到财务处办理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手续。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5%;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预付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总付款额度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80%。
6、工程完工后,后勤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对房屋修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并将验收合格证移交给“211工程”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单位的房屋修缮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出具审核意见。
7、审计处对制度规定限额以上应审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基建、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定表”(简称“审定表”)和审计报告。
8、项目单位持后勤管理处出具的验收合格书、“211工程”办公室审核意见、审计处的审定表(或审计报告)和房屋修缮的发票,到财务处办理尾款报销手续。(尾款金额应预留出工程总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附:房屋修缮费支出报账程序图例(见附表六)

第六章 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实行全面管理。项目结束后,要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建立严格、规范的项目评审(估)机制。

第二十五条 “211工程”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行为,将暂停拨款。在对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经核查确已纠正后,方可恢复拨款,否则将终止项目。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将提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章 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六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逐级编报决算。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必须根据“211工程”专项资金的决算要求,单独向“211工程”办公室编报年度决算。“211工程”办公室与财务处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上报决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努力确保“211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确因特殊情况而未完成的项目经费,经“211工程”办公室批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项目资金审计

第三十条 “211工程”办公室委托审计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特别是“211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对“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以及项目竣工后的结算或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章 项目资金使用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资金的使用,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项目结束后,“211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并出具资金使用效果验收报告。对于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高、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的项目单位进行表彰,对于浪费资金,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项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章 项目归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决算后,财务处将结算清单报“211工程”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将有关项目资金的全部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项目资金归档资料包括:

1、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承诺书;
2、项目招投标资料;
3、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4、项目资金预算;
5、项目资金预算通知书(包括总预算通知书、年度拨款通知书);
6、合同书;
7、项目审计报告;
8、项目结算单;
9、项目验收报告;
10、项目决算;
11、其他资料。

第十一章 自筹配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自筹配套资金的来源

一、自筹配套资金的来源在总体上分为两个部分:学校自筹资金和院系自筹资金。其中,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师资队伍建设项目,院系自筹资金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二、院系自筹资金的渠道
1、“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个院系,可将本院系的基金和酬金转作“211工程”自筹配套资金使用。
2、“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个院系,可将本院系的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并入“211工程”自筹配套资金使用。
3、“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个院系,可将本院系的捐赠款转作“211工程”自筹配套资金使用。
4、其他渠道。

三、各院系应优先考虑将上述资金转入“211工程”自筹配套资金使用,以保证“211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按照计划顺利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自筹配套资金的管理

一、学校自筹资金及来源为基金、酬金或捐赠款的院系自筹资金的管理参照“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来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管理仍按照原横向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自筹配套资金的使用

一、学校自筹资金
1、数字化图书馆子项目的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公用图书的购置。
2、交互式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子项目的学校自筹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
3、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的学校自筹资金用于人员费用的支出。

二、院系自筹资金

1、来源为基金、酬金或捐赠款的院系自筹配套资金,可用于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的支出。其中,业务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可用于“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业务费中支出的所有项目及超出“211工程” 中央专项资金业务费支出标准的部分,如超出标准的差旅费等;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的具体开支范围参照“211工程”中央专项资金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的开支范围执行。
2、来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院系自筹配套资金,仍按原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二章 关于项目资金支出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业务费

一、邮电费,不得用于支付个人网络通讯费和手机话费。

二、车费,仅限于市内交通费,不得用于支付汽车燃料费、汽车维修费、汽车保险费、停车费等。

三、差旅费,按照财政部1996年《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超出标准的部分从项目单位的自筹经费中支出。原则上,本支出项目仅限于国内差旅费,如果确实需要到国外出差,则项目单位须在预算中注明事由及所去国家,“211工程”办公室将根据有关规定给出合理开支额度。

四、会议费,项目单位召开会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不得滥用专项资金;在编制预算及报销时,必须注明会议名称、参加会议人数、餐费数额等。

五、培训费,不得用于支付与项目内容无关的个人培训费;项目单位在编制预算及报销时,必须注明培训类型、参加培训人数、培训次数、培训费标准等。

六、咨询费及评审鉴定费,支付标准不得超过500元/次(税后金额),且每次工作时间不应低于一天。

七、翻译费,支付标准不得超过50元/千字(税后金额)。

八、如果项目涉及问卷调查,项目单位在编制预算及报销时,必须注明问卷调查规模和每份问卷的劳务费标准,从劳务费的“其他”项目支出。

九、其他劳务费,项目单位在编制预算及报销时,必须注明人数及标准,报送“211工程”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支出,且不得用于项目组人员酬金支出。

十、委托外单位开发软件的软件开发费,须在业务费中的专用材料购置费项目中支出,不得列入设备购置费。

十一、业务费不得用于购买礼品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私人用品,如食品、药品等;不得用于支付私人休闲娱乐、健身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不得用于购买办公家具、交通工具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 房屋修缮费

  房屋修缮费,不得用于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装修装饰。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预算及报销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否则其编制的预算将无法通过“211工程”办公室的审核,亦无法在财务处报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211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9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并立即实行。原《中国人民大学“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7年7月8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附表一:“211工程”年度业务费预算表.docx

点击下载:附表二:业务费支出报账程序图示.docx

点击下载:附表三:“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计划审批表.docx

点击下载:附表四:设备购置费支出报账程序图示.docx

点击下载:附表五:“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房屋修缮计划审批表.docx

点击下载:附表六:房屋修缮费支出报账程序图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