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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2-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十五”“211工程”(以下简称“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强“211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社会[2002]1505号)、《关于做好“211工程”“十五”期间项目建设启动准备工作的通知》(教直办函[2002]24号)、《关于做好“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立项审核工作的通知》(211部协办[2002]2号)、《关于编制直属高校2002年“211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教财司函[2002]2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03年“211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重办[2003]第一号)和《关于印发〈“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11部协办[2003]1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在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项目单位应以学科建设为主线,以重点学科建设为核心,做好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凝练学科方向;应坚持“跨越、特色、集成”的原则,通过“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建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一流学科。

第三条 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第四条 我校“211工程”建设采取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项目法人组织,以下简称“领导小组”)、“211工程”办公室和项目单位的三级管理,以“211工程”办公室的管理为主,项目单位的自我管理为基础。“211工程”办公室对“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的规划、可行性论证、申报、评估、立项、实施、监督、验收、评价及项目的文件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组织形式

第五条 “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对“211工程”建设进行领导,负责决定“211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并对项目建设统一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211工程”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211工程”建设项目由“211工程”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部署和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检查和监督“211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协调与学校其他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衔接和配合;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流。具体包括:项目规划、可行性论证、申报、评估、立项、实施、监督、验收、评价、项目文件管理及其他具体工作等。

第七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处、资产与产业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211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承担本职能范围内的工作。

第八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依据“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时,应及时报“211工程”办公室批准。

同时,承担“211工程”项目建设的院、系应同时成立“211工程”建设项目院、系级领导小组,其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211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事宜,特别是项目建设中与学科发展方向相关的问题。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组织建设实施,负责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三)落实学校自筹资金;
(四)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年度统计、年度报告和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
(六)接受项目中期检查;
(七)负责编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211工程”办公室通过联席会议制,与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建立信息沟通与联系,协调、解决“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211工程”办公室应建立科学、严格、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是指“211工程”办公室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发展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十五”教育事业发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发展规划和学科发展规划,并按照创新的精神和重点突出、整体推进的原则,对中国人民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我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确定原则是,根据学科发展趋势、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科原有基础条件,坚持“跨越、特色、集成”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211工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确定的原则是坚持“先进性、开放性、共享性、服务性和高效率”的原则,经科学论证确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11工程”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确定的原则是,根据“开放、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以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确定师资队伍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211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拟建项目内容、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项目建设团队、项目经费预算等,上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已获批准的“211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编写《“十五”“211工程”拟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汇总表》(见附件)、《“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表》(见附件)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上报教育部“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项目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论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拟建“211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论证,并由“211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察和评估。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目的是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做到“先论证,后决策”,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原则是从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实施上的可操作性、效率及风险等方面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批准的中国人民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拟建项目内容、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项目建设团队、项目经费预算等),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程序是:
(一)“211工程”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编写详细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项目相关表格并发给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211工程”办公室指导下,根据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名称、拟建设内容、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项目经费预算等,明确项目建设的范围和最终目标。
(三)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搜集并分析相关资料,分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拟订实施方案、项目论证报告,确定并编制资金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五)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在论证过程中要注重突出优势及特色,“整合学科优势,凝炼学科方向”,论证拟建项目是否可以促进本学科发展并带动相关学科整体发展,并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经过项目可行性论证后,根据“211工程”办公室制定的申报原则,编写申报材料,并上报“211工程”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的原则是:项目建设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项目在申报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项目申请单位对于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按一定的比例,自筹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211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各项目的具体内容、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费预算、实施方案、实施期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益等,并提供设备购置清单和房屋修缮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及“211工程”办公室提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进行编写,重点应强调建设项目的合理性、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的先进性和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211工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时,应严格遵守拟购设备必须符合项目建设需要的原则,在保证拟购设备先进性的同时,要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编制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应严格按照编写提纲的内容进行严格的测算、编写,并附相应的设备购置清单。对于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应单独进行论证并附详细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设备购买的必要性、设备先进性与共享性以及设备对学科建设的重大意义等。

第二十五条 编制“211工程”建设项目房屋修缮计划时,应严格按照编写提纲的内容进行编写,严格测算、严格把握费用支出范围。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估是指根据“211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体原则,并结合学校整体发展战略和学科发展规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建设效益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做出综合评价,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 “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材料,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各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拟购仪器设备购置清单)。“211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两个报告进行审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审计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修改上述两个报告,并上报“领导小组”,经审核、批准后确定立项。

第二十九条 “211工程”办公室向教育部上报《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拟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汇总表》。

第三十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校拟建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修改,并最终汇总形成《中国人民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等上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对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评估、评审,并提出论证专家组整体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的审核意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等上级相关部门组织设备专家组和(或)评估机构对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中拟购置设备内容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设备专家组和评估机构提出的意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设备购置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各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经批准后上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项目立项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立项是指所申报项目经过组织决策者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批准后,确立项目实施计划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 立项的建设项目是在我校的“21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立、并经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的“211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以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依据,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进度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对建设项目做大的调整变更。如需对原建设项目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领导小组审核,“211工程”办公室编报相关材料上报教育部。必要时,需接受教育部委托的专家,对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并重新审批。

第三十八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批准的中国人民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确立建设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各项目的建设目标、项目预算、建设内容、建设进度、项目资金年度分配计划等,向项目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年度预算通知书”、“年度执行计划书”、“经济责任承诺书”、“验收申请书”、“进度管理表”等项目管理文件和表格。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211工程”办公室下达的“立项通知书”,及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内容,进一步明确本项目应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并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编制项目建设细化论证报告,包括项目预算、设备购置清单、房屋修缮计划,项目建设进度表等,并报“211工程”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认真加以审核,并委托审计处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八章 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在“211工程”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下,根据项目建设细化论证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制,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 “211工程”办公室将“立项通知书”、“年度预算通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交财务处立项,由财务处依据“立项通知书”的内容并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持“立项通知书”和“年度预算通知书”与财务处联系,启用项目财务帐户,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财务负责人备案等)。详见《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211工程”办公室依据上级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拟购仪器设备清单)送交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立项备案。资产与产业管理处负责项目建设中的设备购置及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项目建设中的房屋修缮管理;审计处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始执行之前,向“211工程”办公室递交“年度执行计划书”。“年度执行计划书”应该以我校上报的《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蓝本进行编写,每年3月上旬递交“211工程”办公室,内容为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拟购仪器设备清单、房屋修缮计划。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立项通知书”中所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时间、项目资金”进行合理的安排,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不得超出项目资金总金额、各分项金额和资金开支范围。

第四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建设内容需进行局部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211工程”办公室递交“调整申请书”(向“211工程”办公室索取),详细说明调整理由,经“211工程”办公室向上级请示并获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211工程”办公室应将调整理由及资金变动情况及时通报财务处、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账程序、设备购置程序和维修房屋程序进行项目的执行与实施。(参见《中国人民大学“十五”“211工程”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向“211工程”办公室递交“进度管理表”,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五十条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211工程”办公室将定期与财务处、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联系,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与项目有关的信息、商讨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会后“211工程”办公室将编写《项目信息》(内容为会议的议题、讨论过程和决议等),及时发给项目建设单位,同时“211工程”办公室将及时收集项目单位的意见,在联席会议上通报并研究解决,遇有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主管校长和“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期,“211工程”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等对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安排;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效;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对项目实施效益好的项目建设单位,将视实际需求追加相应的投资,对项目实施效益差的项目建设单位将酌情减少或停止资金投入。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遇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211工程”办公室汇报。“211工程”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后将解决意见以书面形式通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九章 项目监督与审计

第五十三条 项目监督是指“211工程”办公室对各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通报。对于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执行,否则将终止项目。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将提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审计是“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令和财务制度以及学校的发展战略、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的全部建设活动,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审核检查,判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借以发现错误、纠正弊端,改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的一种活动。学校审计部门接受“211工程”办公室的委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约束与限制,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保证相关的经费支持。

第五十五条 项目审计的目的是对拟建、在建或竣工的项目实施监督和控制,评价项目管理人员的业绩,改善项目管理的状况,纠错防弊,保证项目的实施进程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并为日后的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经验。


第十章 项目验收

第五十六条 项目验收是指“211工程”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与产业管理处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核实项目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是否已经完成,交付的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

第五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211工程”办公室递交“结项验收申请书”。

第五十八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结项情况,做出项目验收工作安排。

第五十九条 资产与产业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对相关项目进行预验收,并提供相应的验收、评估报告。“211工程”办公室将委托学校的审计处对项目进行结项审计。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211工程”办公室递交“建设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建设项目标志性成果简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验收报告”、“建设项目房屋修缮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经费开支汇总及财务验收报告”、“建设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第六十一条 “211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提供验收、评估报告。验收方式为专家会议评议、现场考察。由“211工程”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将邀请校外专家参加。验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和听取项目汇报及现场考察的基础上,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并填写“项目建设验收意见”。“211工程”办公室将提出结项审核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六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内容为质量验收和文件验收两个部分。

质量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标志性成果是否实现;
2、项目的工期是否准确、及时;
3、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效;
文件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3、“建设项目标志性成果简介”;
4、“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验收报告”;
5、“建设项目房屋修缮验收报告”;
6、“建设项目经费开支汇总及财务验收报告”;
7、“建设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8、专家的验收、评估报告。

第十一章 项目评价

第六十三条 项目评价是指“211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目标、实施效益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确定项目规划是否合理、预期目标是否实现,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

第六十四条 项目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的先进性、对学科总体发展的贡献性;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六十五条 项目评价后,“211工程”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价结论,对各项目做出综合评价,形成项目评价报告上报“211工程”“领导小组”。


第十二章 项目文件管理


第六十六条 项目决算后,财务处将结项清单报“211工程”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将项目全部资料进行归档,单独保管。

第六十七条 项目归档资料包括:
1、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家论证报告;
3、设备专家评估报告;
4、负责人经济责任承诺书;
5、招标资料或人员经费、业务费分配方案及批复;
6、预算通知书;
7、执行单位决算申请书;
8、审计报告;
9、决算报告;
10、资金分配方案;
11、资金预算;
12、资金预算通知书(分总预算通知书、年度预算通知书);
13、合同书;
14、结算单;
15、验收报告;
16、项目决算;
17、其他资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211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9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并立即实行。原《中国人民大学“211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4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