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中央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4年预算编制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现就2014年中央高校及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1.《2014年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排序表》(以下简称《排序表》)(格式见附件1)。汇总填报2014年高校申请实施项目情况。该表仅填报中央高校项目,报送内容不含附属中小学。
2.《2014年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2)。汇总填报在中央财政有预算户头的附属中小学申请实施的项目情况。在中央财政没有预算户头的附属中小学不需填报。
3.中央级普通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填报高校计划于201.4年实施的未评审项目。项目申报书要详细说明项目现状、实施必要性、项目实施内容、计划投资额、进度与分年计划安排、项目实施不确定性因素及预算测算依据等。已评审项目不需填报。
4.中央级普通高校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4)。填报附属中小学计划于2014年实施的未评审项目。项目申报书要详细说明项目现状、实施必要性、项目实施内容、计划投资额、进度与分年计划安排、项目实施不确定性因素及预算测算依据等。已评审项目不需填报。
二、报送要求
(一)2014年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
1.“十二五”期间,该专项拟优先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安防、消防、防雷设施;修缮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室、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房屋建筑物;改造完善地下管网综合设施;校园艺术演出场地修缮及相关设备购置;标志性建筑、古旧建筑抢救性维修;电力增容及供暖锅炉改造;校园信息化建设等综合性、系统性项目;适当兼顾学校教学实验室改造、教学实验室设备购置等教学条件提升项目。
2.各高校要在2011年已上报的2012-2015年项目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实际情况、项目现状、施工条件、外部政策环境、预算执行等因素,科学申报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2014年项目实施计划。
3.各高校原则上应从2011年已上报的2012-2015年项目库内选择2014年项目,也可申报以前年度已评审未安排或已安排部分财政资金、仍有资金缺口的项目。如需从项目库外新增申报项目,应在《排序表》备注栏内逐项说明新增原因。
4.各高校要充分考虑预算的可执行性,并按项目轻重缓急认真填写《排序表》。项目排序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允许更改。财政部、教育部将原则上按照《排序表》顺序以及项目评审情况安排2014年项目预算。
5.《排序表》项目编码必须与已报送的“2012-2015年项目库”中的项目编码保持一致。从项目库外新增申报的2014年项目或在项目库内尚未进行编号的项目,应按照统一方式编制项目编码。编制规则为:***(中央高校代码)2014(年份)***(年度项目编号),共10位。年度项目编号不得与库内2014年已编号项目重合。如:库内2014年项目的年度项目编号已编至100,新补充入库项目的年度项目编号则需从101开始编制。中央高校代码表详见附件5。
6.各高校要成立204年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具体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校内各相关部门参与,完成项目遴选、排序、申报、实施等工作,形成计划编制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7. 2014年预算申报额度控制在2013年已安排预算额度的1.2倍以内(含以前年度评审项目),超出预算申报额度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
有关高校附属中小学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可能、学校教学需要等据实申报2014年附属中小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原则上不允许申报加固改造、拆除重建、避险迁移等基建项目。有关高校应对附属中小学校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把关审核后,与校本级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三、其他事项
1.相关表格电子版可登录“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下载。教育部直属高校请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排序表》、《申报表》以及项目申报书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育部财务司高教财务处,相关电子文档请上传至“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请于2013年6月15日前,将《排序表》、《申报表》以及项目申报书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教科文司。相关电子文档请上传至“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
2.财政部、教育部将委托事务所于6月下旬起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具体时间由学校与事务所自行商定。届时事务所将与学校联系。评审工作安排情况请从“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下载“2014年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分配表”。